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辽14执异78号
申请人: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郭玉明与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辽14执128号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依据(2016)辽14民终1984号民事判决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向本院申请撤销纳入失信名单。
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第二款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本院以未按指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纳入失信期限为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不符合删除纳入失信名单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中盈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公司股权、债款催收、消费金融、小贷、担保、供应链金融)可根据企业具体需求,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产品:
一、法律咨询服务。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专项服务:
1.法律专项培训。
2.法律风险管理专项。
3.股权设计专项。
4.律师尽职调查。
5.股权激励专项。
6.并购项目项目。
7.规章制度专项。
8.供应链金融项目设计专项。
9.民商事诉讼或仲裁代理(股权、合同、借贷、房产、婚姻)
上述服务产品,价格面议。
团队联系电话:180 0755 7999;189 2374 3808
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凡本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文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文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继生(高级合伙人律师)
QQ :52752284
微信号:18923743808
手机:180-0755-7999;189-2374-3808
更多法律资讯请进(http://www.0755ls.cn)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2层
地铁站点:11号线,3号龙岗线及2号蛇口线【福田站】31或32出口。
公交站台:黄埔雅苑站、投资大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