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发表日期:2020-02-07      浏览次数:


案 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共同加入了所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群内微信昵称均为各人的物业门牌号。2018年6月,微信群内进行更换、选聘物业公司的讨论。刘某、吴某均参与了讨论,但对是否更换物业公司意见不一,吴某要求与刘某对赌更换物业公司对小区房价的影响,刘某拒绝,进而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吴某使用了一些诸如:“垃圾败类”“不要脸”“你这种姿色,只能去公园卖”等语言,在微信群内对刘某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刘某在小区业主内的名誉受到侵害。



法 官 说 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言语的性质,属于一般的口角还是恶意的辱骂中伤。吴某的言语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明显超越了一般口角的范围,属于恶意辱骂中伤,且辱骂发生在业主微信群,微信群内成员均能通过参与人员的昵称定位现实中的业主,吴某的行为极易造成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依法判决吴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相 关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 洋  刘金丽  李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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