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由于放贷审查机制宽松、风控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涉P2P借贷所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呈现爆发之势。为快速解决该类纠纷,仲裁机构创新仲裁模式,网络仲裁应运而生。部分网贷纠纷经网络仲裁裁决后最终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对网贷网络仲裁案件的执行,法院迎来了巨大挑战和执行压力,同时,也暴露了网贷环节、仲裁环节以及执行环节的一些问题。本文从数据分析入手,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总结,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了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途径,通过P2P网贷平台借款融资成为一种新型的热门借贷方式,与此相对应,涉网贷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也急剧增加,该类纠纷绝大部分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解决。取得执行依据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类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2018年以后,呈爆发态势。
在此背景下,笔者调取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8年和2019年一季度执行案件相关数据,并加以类型化分析,从而发现网贷网络仲裁执行案件呈现出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通过加以分析总结,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础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分析
郑州中院2018年和2019年一季度(截至3月18日)执行案件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新收首执案件1704件,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的981件,占全部首执案件的57.6%,其中申请执行网贷网络仲裁裁决的224件,占全部涉仲裁执行案件的22.8%。2019年一季度新收首执案件528件,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的350件,占新收首执案件的66.3%,其中申请执行网贷网络仲裁裁决的238件,占全部涉仲裁执行案件的68%。通过上述数据比对可发现:2019年一季度郑州中院受理执行网贷网络仲裁案件的数量已经超过了2018年全年的数量,网贷网络仲裁执行案件占全部仲裁执行案件的比重已达到2018年的近三倍。
(二)案件标的分析
2018年度郑州中院立案执行的网贷网络仲裁案件标的额为2000元以下的案件有61件,2000元至1万元有30件,1万元至4万元有31件,4万元以上有102件。2019年立案执行的网贷网络仲裁案件标的额为2000元以下有63件,2000元至1万元有38件,1万元至4万元有69件,4万元以上有68件。特别是今年,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申请执行106个案件,标的额均为4万元以下,曾诚共申请执行50个案件,标的额均为2000元以下。
(三)申请人情况分析
1.2018年申请执行人汇总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存在重复的有10件。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多个案件,且其为法人单位的有202件,具体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6件、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54件、北京金信融诚科技有限公司19件、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16件、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5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11件、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1件。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多个案件,且其为自然人的有12件,具体为:曾诚5件、简飞4件、代纪锋3件。
2. 2019年申请执行人汇总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存在重复的有16件。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多个案件,且其为法人单位的有172件,具体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106件、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29件、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20件、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9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有8件。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多个案件,且其为自然人的有50件,全部为曾诚。
3.申请执行人并非实际出借人,是网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新特点。大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申请人地位,具体情况如下:
(1)出借人反复性、经营性地与不特定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纠纷发生后申请网络仲裁,取得网络仲裁裁决书后申请法院执行;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再由债权受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
(2)不特定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不显名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纠纷发生后网络服务商代不显名出借人转让债权,申请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后申请网络仲裁,取得生效网络仲裁裁决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出借人与不特定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并引入第三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纠纷发生后,第三方公司垫付未还款项并取得追偿权,再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络仲裁,其在取得生效网络仲裁裁决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仲裁机构分析
2018年至今共立案执行网贷网络仲裁案件共计462件,作出生效网贷网络仲裁裁决数量排名前三的是:湛江仲裁委员会(广东)、衢州仲裁委员会(浙江)、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件数与占比分别为:284 件、72件、58件,61.5%、15.6%、12.6%。值得注意的是,除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网贷网络仲裁裁决外,保定仲裁委员会(河北)和衡水仲裁委员会(河北)各作出网贷网络仲裁裁决20件、19件,合计占到总数的8.4%。
二、网贷网络仲裁情况
(一)仲裁方式及特点
与传统仲裁方式相比,网络仲裁如今数量急剧攀升,必然有其特色,尤其突出的就体现在一个"快"字上: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包括提出仲裁申请、立案、答辩、仲裁员选择或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审理以及作出仲裁裁决后的送达,均在网上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进行,保证了仲裁程序的高效、便捷,因而极受网贷放贷人欢迎。
另外,缺席仲裁也是网贷网络仲裁另一个显著的特点。虽然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填写了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因种种原因借款人一般未参加仲裁活动,甚至连仲裁结果都不知道,在强制执行时才提出相应抗辩,比如未收到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借款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过高、服务费过高、已偿还金额未计入、未到期即催收、电话骚扰暴力催收等等。
(二)仲裁结果分析
1.先予仲裁。关于先予仲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作出的《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有明确规定,应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故2019年以后立案执行的网贷网络仲裁裁决未再出现"先予仲裁"情况。
2.依申请人的申请全额支持。由于绝大部分被申请人在网络仲裁中缺席,未提出相应抗辩,部分申请人故意隐瞒被申请人已偿还的金额,故有的仲裁裁决全额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此种情况,只有被执行人在执行环节提出抗辩时,经依法核查才得以纠正。
3.仲裁以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合法支持。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仲裁机构也加大了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砍头息、收取高额佣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违法行为不再被保护。依目前立案执行的网贷网络仲裁案件来看,大部分网络仲裁裁决能以实际支付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利息、佣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费用总和也不再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
三、执行情况
(一)结案方式分析
2018年网贷网络仲裁执行案件共结案203件,结案方式具体为:执行完毕49件、驳回申请63件、终结执行54件、销案26件、终本7件、不予执行3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均是达成长期和解或者申请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释[2018]10号批复后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的均是因为存在"先予仲裁"情形被依法驳回;以销案方式结案的均是因为标的额小、财产所在地、被执行人户籍地在中院下辖市县基层法院管辖区域内,为提升执行效率而指定下辖市县基层法院执行。
2019年截至3月18日网贷网络仲裁执行案件共结案71件,结案类型具体为:执行完毕28件、终本31件、销案11件、终结执行1件。从数据来看,2019年以来驳回申请和终结执行的案件数量减幅很大,说明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释[2018]10号批复后,"先予仲裁"的情况已基本消除。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分析
网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为常年在外的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作缺乏稳定性,一般无积蓄或固定资产,执行难度较大,且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比例较高。经统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有如下四种:
1.积极配合型。通过总对总查控能足额控制财产,且能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其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是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是联系到其近亲属后,家人愿意替其偿还债务的。
2.经济困难型。被执行人通过网络借贷周转资金,解决生活或经营困难,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而且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较高,或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更加重其经济负担。此种类型的被执行人也能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一味强调其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偿还债务或只偿还极少部分债务,经执行法院调查其也确实无履行能力。
3.恶意逃避型。通过被执行人借款时预留的电话或网络银行绑定的电话联系,电话可接通,但不接听或直接挂断,或接听但不配合、不认账、不报告财产、拒绝说出工作地址和生活地址,或是电话中口头承诺要履行,但就是不见面,不行动。
4.彻底失踪型。被执行人借款时预留的电话或网络银行绑定的电话关机或注销已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经传统查控其不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总对总查控、限高、纳失等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对其无计可施。
四、存在的问题
(一)网贷平台资质问题。根据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首先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然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在网贷网络仲裁案件中,网贷平台是否有资质,仲裁机构未予审查。
(二)网贷平台违法经营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出借人身份不明确或不特定,仲裁裁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也未查明出借人身份,极有可能存在网贷平台为规避监管,以中介之名行出借款项之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三)出借人非法经营问题。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通过网贷平台向不特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活动,具有经营性。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该行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属违法行为。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即(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中所做认定:从事放贷业务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目前立案执行的网贷网络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均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支持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信息费等费用,与前述规定和指导性案例相悖。
(四)债权转让问题。某些咨询、服务、投资类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低价收购网贷债权,后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获取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从中牟利,该行为已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然而,此类主体却通过网络仲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获取相关利益,应引起重视。
(五)非法催收问题。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为回收贷款,自身或者委托第三方在催收过程中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反映曾受到催债人进行电话、短信轰炸,频繁打其亲戚朋友电话进行骚扰,上门暴力恐吓催收等等,有些被执行人惶恐不已,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仲裁机构审查不严问题。网络仲裁机构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一般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过于粗放。经调阅部分网贷网络仲裁裁决书发现,仲裁机构一般不对网贷平台资质进行合法性审查,个别仲裁机构对出借人的身份不进行查明,对出借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问题未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建议
(一)对网络仲裁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
1.网贷案件仲裁中,缺席仲裁比例极高,为保障程序合法和借贷人的基本权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强化对网络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要敢于"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通过个案对仲裁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提升仲裁机构的仲裁质效。
2.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在执行网贷网络仲裁案件时对网贷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职权。
3.针对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对象又具有不特定性的出借人,通过仲裁或网络仲裁方式取得的"认定借款合同有效"的仲裁裁决书,应严格依据前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以审查,在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而仲裁机构却裁决有效的情况下,应向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发司法建议,建议其设立"黑名单",凡纳入黑名单的出借人再以类似情形申请仲裁的案件,不再认定其借款合同有效。
(二)加强对网贷放贷主体资质的司法监督
1.针对自然或法人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具有经营性质的放贷行为或债权转让行为,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司法建议,建议其设立"黑名单",并对纳入黑名单的主体进行处罚。如有证据证明涉嫌非法经营的,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2.针对暴力催收问题,如有证据证明催收主体涉嫌扰乱社会治安或涉嫌犯罪,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执行力度,统一执行尺度
1.对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决,应依法予以兑现,严厉打击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而逃废债的行为。鉴于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失联普遍,执行中应创新查人找物的方法。一是要注重信息衍生功能查找,依托总对总网络反馈信息,查到被执行人的电话,即使号码已经废弃,也可通过该号码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社交信息;二是要探索调取移动APP数据,可积极与热门APP平台对接,查找网络痕迹,获取被执行人的信息;三是依托公安布控精准查控被执行人。
2.针对申请执行人主体集中的大量网贷网络仲裁案件,虽网络仲裁裁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支持了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信息费等费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先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本区域案件的数量,建议低于10件以下的,可依据仲裁裁决执行,对于利息等所有费用严格按照利息红线标准予以支持;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本区域案件数量超过10件,又不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准许其从事金融业务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驳回其执行申请。
当前,网贷乱象丛生,纠纷不断,人民法院迎来了网贷网络仲裁执行案件的高潮,执行中发现了诸多问题。本研究通过对本院近段时期网贷网络仲裁案件执行数据的分析,并加以问题总结,对策探讨。不论对网贷平台的规范化发展,还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网贷网络仲裁案件的执行也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来源:《人民司法》16.2019
作者:郑建庭、闫明、程雪迟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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