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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发表日期:2020-02-06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有业界人士分析指出,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上述通知针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借贷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


理清“套路贷”民刑交叉界限

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上述通知要求,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上述通知明确,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最高法法官肖峰在微信公号“法语峰言”中撰文指出,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等经常容易混同。


除此之外,近年来在个别地方“套路贷”盛行。肖峰认为,所谓“套路贷”本质上是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实质利用各种欺诈、胁迫等手段诈骗借款人名下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如果最终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肖峰建议,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房山区法院法官厉莉观察,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让被害人(当事人)出示虚高债务的证据,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


上述通知正是要解决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厉莉表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套路贷”犯罪行为时,嫌疑人往往以法院生效判决来说事,上述通知理清了此间的民刑交叉关系,更有利于打击此类非法犯罪行为。


“这就是说,即使不法行为人已经拿到了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如果行为确实是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犯罪,法院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予以纠正,这也彰显了法院打击犯罪的决心。”厉莉说。


“上述通知对于涉民间借贷新类型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在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态势下,法院的事后救济虽然必要,但事前预防则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胡永平同时认为,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需要全社会,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门的配合、监督和支持,仅靠一家的力量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法院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总结审判经验,同时强化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效应。还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胡永平说。


如何才能切实防范?“切实防范就是说要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针对非法行为合法化予以打击。”厉莉坦言,以前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不法行为,在民事判决中通常是从“非法放贷人变相收取高息”的层面来进行理解。


最高法此次针对这一“套路贷”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它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针对此类可能涉嫌非法侵犯他人财物的新型犯罪应予以刑事打击。”厉莉补充说。


转自:山东高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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