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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0-02-08      浏览次数: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工作要求,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秩序,2020年2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深圳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全文如下: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深圳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仍违反人民政府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深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深,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及本通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同舟共济,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坚决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深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来源:深圳公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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