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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特邀张继生律师就最高检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发表评论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深圳特区报文章刊登于2015年5月11日第二版,电子链接: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5-05/11/content_3220077.htm

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关键是要有效地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监控

张继生

近日,相关媒体对我国最高检改革案件管理机制方面的进展情况作了报道。作为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最高检通过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单独设立案管办机构,严格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对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外公开办案进展及流程,实现案件的信息公开,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刑事案件的办理一直给人神秘之感。一方面是刑事案件办案机关自身管理不规范、信息发布平台不健全、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所造成;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办案机关和人员出于办案便利、办人情案等因素考虑,不愿意公开办案信息。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以前,案件办理人员同时也是案件的管理人员,并没有专门人员管理案件进展以及处理案件信息的公开事务,办案人员也没有意愿主动公开办案进展信息。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案件信息的公开不仅关系到涉案相关人员的权利,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由于信息掌握情况的不对称,往往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办案机关的各种揣测甚至抵触,影响办案机关的公信力,也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

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关键是要有效地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监控。对于检察机关内部而言,通过设置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管办,对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对于维护案件的程序合法起到重要作用。通过网络办公软件技术平台,固化办案程序期限、要求、流程等因素,使司法机关办案过程可视、可控、可查,从而实现了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监督。

现在一些社会热点刑事案件,特别是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有程序不合法的地方。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案件的最终正义。通过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办理案件与管理案件职能二者适当分离,既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又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可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改革案件管理机制,还保障了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阅卷难、会见难问题。案管办既是检察机关衔接公安、法院、当事人以及受理控告申诉的窗口,也是接待刑事案件代理律师的窗口。案管办通过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将案件信息予以公布,相关人员可随时查询了解案件最新进展。


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被誉为我国检察机关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是贯彻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和转变执法理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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