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盈说法 | 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分红

发表日期:2020-04-17      浏览次数:

实务中有些公司的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盈利继续投资还是分红产生意见分歧,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是否分红实际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有些公司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源获利但拒不分红,使小股东的投资希望落空,当小股东遇到这种问题时往往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诉请法院判决公司分红。对于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应当首先分析该权利的性质,关于这个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盈余分配请求权为现实的权利,公司有盈利,符合法定分配条件,法院即可以作出判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盈余分配请求权为期待权或者抽象权,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的权利,该事项属于公司运营的策略,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经营判断和选择,没有股东会的决议,法院不能判决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的职权,但人民法院不能在诉讼程序中召集股东会,对此类案件可以分不同情况处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不是每年召开,对没有开会的,公司章程有具体分配方案、公司盈利符合分配方案且方案合法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多数意见作出是否根据章程进行分红的判决。对股份公司,由于公司法规定每年召开会议,所以没有会议决议或者决议不合法的,驳回起诉。

——理喻:《涉公司股东权益司法实务答疑——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总第32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七、关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

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

(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


来源: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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