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就万事大吉了吗?

发表日期:2020-02-03      浏览次数:

引言: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有限责任;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亦即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作为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

因此,公司法对公司的注销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公司办理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现实中,如果公司已注销,但尚有相关债务未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能否直接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对于此类情况下应否追究股东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股东责任缺乏法律的支撑,如果在公司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注销后仍追究股东责任的话,势必会破坏公司法人制度。


观点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说没有法律的支撑,直接追究股东责任更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小编认为

此种情况应分类讨论,如果公司严格依法清算、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其法人人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其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但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存在的那些即使清算也难以发现的隐性债务,在企业被注销后才引发的纠纷,此时若继续坚持股东责任有限,则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属不利。


此时就涉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如上所述,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应揭开公司神秘面纱,追究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


实践中,公司注销而尚未清偿债务的案件大量存在,且情形不一而足,下面我们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判决情况来详细阐释。

一、未尽清算之责的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苏民申8号


因许良艺、陈景亮怠于履行股东职责,放任郑东社继续伪造手续办理公司注销,导致泉州美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资产已被处理完毕,无法进行清算,故郑东社、许良艺、陈景亮应对泉州美郎公司欠百兴公司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不通知债权人,自行注销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豫民申2875号


荣鑫公司在未通知债权人金隆公司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和注销,并承诺如清算报告不真实或尚有未清理完结的债务,由全体股东按比例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及上述承诺内容,生效判决判令冯卷领、张飞周对125338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通过以上判决可见,当股东或清算组成员不尽清算之责(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公司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股东的此种不尽清算责任的行为无论是在清算过程中还是在公司注销后被揭发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债务而注销公司的

现实中,有的公司股东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公司没有进行清算,但作出了类似“企业人员解散、各项财产和债权债务由股东(或者开办单位)接管”,或者“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承诺,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给予办理了注销登记。


如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出具了相应的承诺书,那么,法院是否会直接判决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呢?


股东作出承诺由其承担责任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甘民一初字第3号


张保安等三被告在2008年7月22日作出的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截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未产生任何债务;如果有债权债务,则由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天水润生公司被注销后,其因继受徽县闫家沟铅锌矿资产而同时继受了该矿应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转由公司股东张保安、坚公平、李春兰承担。


股东以不实材料注销同时作出承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05民再8号


本案中,...两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原楷德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存在不实情况,现原告以此为由要求两被告对原楷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两被告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两股东亦表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如有未发现、未清偿之债务,由股东继续负责清偿。上述表述已明确两被告对原楷德公司未了债务是承担清偿责任,而非清理责任。现原告选择主张两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实质结果就是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在商事改革后,企业简易注销的过程中常出现上述这些情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简易注销只需要全体股东出具承诺书,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股东依法并依承诺担责,应属正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语:在公司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时即使注销公司,无论是使用隐瞒、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机关和债权人,抑或在注销公司之前作出了承诺,只要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务,一般而言股东都不可能溜之大吉。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为了鼓励投资和商事的繁荣而人为设计出来的一种制度,但是,在股东或清算组恶意损坏债权人利益注销公司的情形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不是恶意股东的“保护伞”。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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