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法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院论述
(一)关于税款的数额问题。一审时,银盛公司就已经提交了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付款凭证,税款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不存在逃税、避税的情形,京中公司主张税款认定数额错误,却不能提交证据推翻税务机关的认定,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税款负担条款的效力问题。从一、二审以及申请再审的情况看,京中公司不否认双方协议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的真实性,只是主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故双方关于税款负担条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同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国家的税款不流失,约定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故京中公司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应认定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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