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No.1
“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
No.2
“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相关案例
广东高院认为:至于肖广学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案情上并无关联性和相似性。并且,该116号案系未盖章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未盖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并否认合同效力、自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而本案中,七喜集团公司虽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公章,但明确表示认可其法定代表人易贤忠签字的效力,并在易贤忠签订协议后接受了肖广学的股权转让款,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进一步认可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肖广学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生效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法务之家、法律顾问工作室
作者:吴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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