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经退休的王老是一位技术专家,在业内算顶尖级人物。一家新成立的公司经过介绍,欲聘他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运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经协商,公司决定给付王老每年2万元的技术顾问费,王老负责解答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
据此,王老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交给了该公司经理。而公司经理不知道何种缘故,把签合同这事给忽略了。之后该公司因遇到技术难题曾两次找王老咨询,王老都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帮公司解决了疑难问题。
可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后,王老并没有领到约定的2万元顾问费。王老找到该公司询问,没想到该公司矢口否认聘请了王老做公司顾问。而公司经理认为,一年来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并不多,总共就两次,而且当初那合同并没有签署,是王老自己一厢情愿。至于王老帮忙解决的那两次问题,公司当时就有礼品送上,所以公司不应该再支付任何费用。
争议:王老认为,是公司主动提出聘请自己的,价格也是公司自己提出来的,收到合同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公司还对外宣称自己是他们的技术顾问。其后公司又主动找自己解决疑难问题,自己也帮他们解决了问题,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所以公司理应支付劳务费。
公司认为,合同只是王老单方面的,公司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合同并未生效。所以公司不应该支付劳务费。
裁决:法院认为,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而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合同有效。判决公司向王老支付2万元劳务费。
专家释疑:《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王老和该公司经过协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而且王老也为公司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可以认定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而与咨询的次数多少和内容复杂与否没有关系。该公司经理不能以合同未签字或盖章为由予以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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