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这是一起看似简单却又复杂的交通事故。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张继生的当事人原告叶XX坐营运摩的(由乙方曾国X驾驶),与小轿车(刘X驾驶,该车向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碰撞,发生摩的司机曾国X,摩的乘客叶XX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摩的司机受伤较重,评为10级伤残。而我的当事原告叶XX没评上伤残。
因为两车责任是同等责任,而原告叶XX没有责任。考虑到被摩的司机是自然人,怕没有钱赔,或他自己领到保险公司的钱迅速转移,本律师对此种情形对当事人进行了分析。当事人叶XX同意本律师的意见,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进行调解。
本案实际赔偿到位,顺利结案。当事人表示满意。
调解协议书
案号:(2012)宝法民一初字第594、672号
甲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两案件被告)。委托代理人:骆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曾国X,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湖X省湘
乡市山X镇保元村第三组X号(594号案件被告、672号案件原告)。
丙方:叶XX,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XX镇三溪村X号(594号案件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继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007557999。
丁方:刘X,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户籍:重庆X县临X镇七星村4组21号。
协议各方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协调,双方协商,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一致同意以法院调解书方式结案,并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90000元。
上述款项,由甲方在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乙方的下列帐户:
开户行:农业银行
账 号:6013 8261 0103 XXXX 601
姓 名:曾国X
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款项后,承诺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甲方和两案其它原、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2、甲方一次性赔偿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2400元。
上述款项,由甲方在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丙方的下列帐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 号:6013 8261 0103XXXX 601
姓 名:叶XX
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款项后,承诺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甲方和两案其它原、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2012)宝法民一初字第594、672号两案诉讼费按调解相关标准由丁方承担。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时间:2013年2月17日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继生(高级合伙人律师)
QQ :52752284
微信号:18923743808
手机:180-0755-7999;189-2374-3808
更多法律资讯请进(http://www.0755ls.cn)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2层
地铁站点:11号线,3号龙岗线及2号蛇口线【福田站】31或32出口。
公交站台:黄埔雅苑站、投资大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