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受伤按照城镇赔偿案例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2日9时30许,何某驾驶粤S/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龙华汇隆百货小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汇隆百货北门路段时,车身左侧后部发动机档盖弹起后与在该路段行走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72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何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先后入住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三次住院治疗,住院144天。
本案中,被告一何某是肇事车辆粤S/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被告二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粤S/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主,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肇事车辆的保险承保人,被告四东莞市企石盛龙小学(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称粤S/xxxxx号车是在东莞市企石盛龙小学租赁得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已判决被告四东莞市企石盛龙小学无责任。)。
【争议焦点】
农业户口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的依据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准确。原告是农业户口,但其提交了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由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原告张某某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故原告张某某应按照深圳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时,被告何某驾驶粤S/xxxxx号车是在为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履行职务;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东莞市企石盛龙小学与粤S/xxxxx号车的关系,故被告四东莞市企石盛龙小学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一何某、被告二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170000元;
二、被告何某、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原告张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外应得款项212689.77元承担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1
、农业户口按城镇户口进行赔偿的证据。
暂住证、居民辖区居委会及派出所开出的事故发生前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存折(含历史交易记录)、社保单、工作单位工商登记资料等。
2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肇事车辆粤S/xxxxx号车已在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超出限额部分,由肇事车辆司机及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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