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车辆受损保险理赔后如何确定残值交付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案情]
  黄某所有的小轿车在东莞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内,黄某的车辆在深圳因火灾造成车辆全损,该车残值存放在深圳。事故发生后,黄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黄某该车辆损失后,保险公司取得对该车辆的残值处置权。后因残值是否需要黄某交付给保险公司及在何地交付,黄某与保险公司各持一词,产生纠纷。
  [分析]
  既然黄某与保险公司已经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的处置权即实际上取得了残值的所有权,黄某不存在交付的问题,只需要保险公司向深圳即残值的存放地直接提取。
  [律师]

首先,黄某所有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该车的损失后取得该车残值的处置权。实际上即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车辆残值的处置权即所有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即处分的权利,这是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的所有权的重要表现即黄某与保险公司已经达成协议将车辆残值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所有权后,是否需要黄某实际交付的问题。由于在事故发生地是在深圳,事故发生后该车残值被存放在深圳交警队停车场,该车的残值并不是在黄某处也非黄某的原因存放在深圳,根据黄某提供给保险公司的车辆信息、材料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向残值存放地点主张权利,因为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
  其次,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黄某与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对于残值的交付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签订地是在东莞,合同的履行地亦在东莞,现保险公司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故黄某需要在东莞交付车辆残值。由于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而该条款对于车辆残值的交付及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按照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该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黄某不需要在东莞向保险公司交付车辆残值。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继生(高级合伙人律师) 

QQ :52752284

微信号:18923743808

手机:180-0755-7999;189-2374-3808

更多法律资讯请进(http://www.0755ls.cn)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2层

地铁站点:11号线,3号龙岗线及2号蛇口线【福田站】31或32出口。

公交站台:黄埔雅苑站、投资大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