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是深圳某科技公司销售人员,2008年7月初入职,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合同。2008年7月30日至8月5日,王某出差至山东某地,因其工作失误,丢失货物验收所需的全部手续,导致公司货款无法及时收回。
公司追究员工工作过失损失应依据规章制度
【基本案情】
王某是深圳某科技公司销售人员,2008年7月初入职,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合同。2008年7月30日至8月5日,王某出差至山东某地,因其工作失误,丢失货物验收所需的全部手续,导致公司货款无法及时收回。后公司虽又派人补办了全部的手续,但是已经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8月13日,深圳某公司以王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某向深圳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深圳某公司支付拖欠2008年8月1日-8月13日工资、8月2日至3日加班费、报销款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4500余元。
【律师办案】
律师经深圳某公司委托接手本案。针对本案事实情况,律师向公司建议向劳动仲裁提出反申请。
本案王某的申诉请求分析如下:
1)工资。公司对如王某类的销售人员不进行考勤,但是也未对这类员工进行特殊工时的申报审批,另在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了8月13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公司无法证明王某8月1日至13日未提供劳动,王某的最后工作日应为8月13日。公司应支付王某8月1-13日工资。
2)加班费。8月2-3日是双休日,王某在外地出差。关于员工在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在外地出差是否计为加班,主要看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员工是休息还是工作。如果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只是休息,未为公司创造任何收益,与平时唯一的区别在于没有在家里,这种情况,不算加班;如果员工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公司要求跑业务,经过加班审批程序并得到批准,同时付诸行动,即算加班,如果公司事后未安排员工补休,应支付员工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为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公司明确写明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不能证明员工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应视为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律师了解,王某在山东出差期间,因为工作不认真负责丢失了付款方验收货物必须的货物验收清单,直接导致货物无法完成验收而付款方拒绝付款,后虽经公司补救,但是已经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反诉王某要求其支付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差旅费等10000余元。
【仲裁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劳动仲裁裁决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王某2008年8月1日-13日工资、8月2-3日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000元左右,驳回深圳某科技公司申请请求。
【实务分析】
本案律师认为除加班费的裁决有异议外(理由见上),其他是合理的。
公司之所以提出的反诉请求被劳动仲裁全部驳回,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不健全、不规范。本案中王某对于公司指控其丢失关键文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并不认可,公司也无法拿出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是王某丢失了验收文件,虽然事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补充了一些证据,比如接替王某办完手续的员工的证人证言等,但是这些均为间接证据,并不能有效的证明王某丢失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
因此,这里律师建议企业对于处理严重违纪或重大损害的员工要注意下面几点:
首先要求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或者岗位职责体系,里面有明确且合理、合法的违纪或重大损害标准,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并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纪或者“重大”损害;再次要做好日常的管理、取证工作。实践中,员工本人的书面陈述是最有利的证据,企业在员工违纪后应尽快获得员工的书面陈述,比如检讨书等。如果员工拒绝出具书面检讨的,企业可以先要求违纪员工书面说明事实,对是否构成违纪暂不讨论,等待相关事实调查完毕、证据搜集充分后,再对违纪员工进行违纪定性和处罚。如果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由工会组织或其他员工做现场见证人的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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