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李某是一漆工,2012年9月入职深圳某琴厂,公司因为小,各方面不规范,也为了怕承担相应责任,一直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李某因为和厂里领导关系闹僵,公司悍然将李某辞退,并发给李某盖章的辞退书。李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其劳动案件。
本律师查看了相关证据,判断李某能取得二倍工资差额赔偿无疑,但是关于工资数额,李某主张其每月工资为5900元,但是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因为公司发现金,不给工资条。
【深圳劳动法律师评析】
对于劳动者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一般在公司,公司不举证证明劳动者工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但是当公司和劳动者都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
所以李某这种情况,如果公司考虑到李某工资高于了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拒不举证,那么法院就会参考上述标准判定,一般就是上一年度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因为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掌握在公司,一般很难查清楚。所以参考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情况多些,目前法院能查到最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012年的统计数据,2012年深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4918元,一般情况下法院的会按照这个标准来认定李某的工资数额。二审判决下来,也印证了本律师的判断。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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