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被告人麦某于2001年6月与被害人玛某结婚且育有两子,后因家庭琐事不合,于2009年6月离婚。之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玛某多次提出和好请求,但遭被害人拒绝。近日,被告人麦某到被害人玛某的房子里,要求和被害人玛某和好,遭到拒绝,于是被告人将被害人摔倒以后,拿出身边的白色小刀扎了被害人大腿8刀,被害人母亲阿某及其弟弟凯某听到喊声后踢开门抓住被告人,被告人和阿某扭打时又扎了被害人玛某的左边腹部2刀。被告人在和阿某和凯某动手夺刀时扎了自己大腿两刀,最后,阿某和凯某把小刀夺下来。凯某向公安局报案。之后将被害人玛某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玛某的伤情认定为“重伤”。
【评析】
聋哑残疾人犯罪,其情可悯;被告人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且被告人作案动机为挽回婚姻,可悯之情又添一层。此类案件的处理,情理又岂能兼顾,法官接手此类案件,百般心理纠结。
因婚姻酿成血案,确实是爱之弥深,恨之愈切。在边疆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离婚案件较多,当婚姻关系已经不能维持时,夫妻又该何去何从?当频繁离婚在一个地区成为一种常态,甚至酿成血案,我们又该怎样审视这种模式的婚姻,难道频繁离婚不会带来没有归宿感的揪心伤痛?一个普遍性伤痛形成时,大众除了视其为常态而包容,还能做什么?更多的,需要当事人的自我反省,思考婚姻的意义和价值。
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是聋哑残疾人,但又有别于精神病人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时,可以考虑被告人是聋哑残疾人、自首、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提交书面申请谅解被告人等系列情节。故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石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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