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之二

发表日期:2020-0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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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之后,对于其与相关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但职业放贷行为事实上属于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在我国面对不特定人群发放借款赚取利益,属于金融机构的职能,必须取得批准方可进行,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自然人并非经营性放贷的适格主体。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职业放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


在借款合同无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不再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在借款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也相对应地归于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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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而言,面对职业放贷行为,首先应当坚决抵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寻求资金融通。而对于借款人而言,遭遇职业放贷行为,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维护自身的权利。
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构建民间借贷系统性、多层面的监管制度,统一规范对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标准。
另一方面,治理职业放贷行为,需要各有关部门之间高度重视并通力合作:
一是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建立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协调治理机制。坚持综合施策、依法治理原则。
二是探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同一原告等在一定时期内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案件数量等为衡量维度,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之间就职业放贷人名录保持信息共享畅通。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民间借贷纠纷网上信息共享,加强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甄别、预测。
四是加强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结合民间借贷的款项来源、利息利率、交易模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审查,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加强对于非法集资、诈骗、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的甄别,防止违法分子通过民事裁判规避金融监管、侵犯被害人财产。


近年来关于放贷有关的法律文件陆续出台,无疑是对职业放贷行为监管的一记重拳。一方面需要充分认识到民间借贷作为解决中小企业、个人燃眉之急的重要融资途径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职业放贷、非法放贷行为也应当严厉打击、坚决抵制。


                                                  相关法律动态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突出明确了信贷规则,进一步强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2019年5月4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中关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构成要件的认定。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被视为是影响全国贷款类案件裁判的重要意义的文件,体现了监管层对民间放贷行为规制的加强。其中第53条对“职业放贷人”进行了法律认定。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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