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二、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往往不存异议,因为这些凭证的真伪容易核实查清。但对凭证所反映的转账目的,被告则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从而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在此情况下,被告所持的抗辩的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对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即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原告,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其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从理论上看,如果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借款关系主张提出了反对主张,并且对所持反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则应当可以认定被告的反对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的主张。但是,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作出准确判断。
三、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以上内容摘编自:《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 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4月出版。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潘杰)
四、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没有借贷合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如何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以上内容摘编自:《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 63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4月出版。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韩延斌)
五、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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