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36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彩发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执异议字第1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广州市彩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发公司)与广东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2年7月26日,在广州黄金广场现场张贴地下停车场1-3层车位及自行车车库拍卖方案公告。
利害关系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公司)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给予其司第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主要理由是:......三、其司作为地下停车场的承租人应当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
执行法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对富华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院于2002年9月24日以(2002)穗中法执字第1560号立案执行,期间于2003年4月17日查封了广州市黄沙大道11、13号黄金广场地下停车场一至三层......2012年7月26日,执行法院在黄金广场现场张贴对黄金广场地下停车场1-3层共261个车位及1635.1513平方米自行车停放点的拍卖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如下:1、黄金广场地下停车场1-3层共261个车位,按每个车位的评估价作为底价进行分拆竞价拍卖......4、拍卖物业由万宁公司承租,租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万宁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当万宁公司与黄金广场业主(包括住宅及商铺)在买家出价相同的情况下,黄金广场业主(包括住宅及商铺)有优先购买权。对上述拍卖方案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七天内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
......
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区划内车库、车位的使用和转让,确立了优先保护业主权益、保证业主使用需要的原则,因此,在对黄金广场地下停车库车位进行权属转让时,黄金广场业主享有优先购买的法定权利。万宁公司承租该车库目的在于经营获利,并非满足自身停车需要,万宁公司以承租人身份主张与黄金广场业主享有同一顺序的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万宁公司的该项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
万宁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复议人是黄金广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停车场承租方,依法享有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根据业主的意见,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其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异议裁定没有解决地下停车场车位数量问题和自行车停放点是否可以拍卖的问题。请求撤消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
......
本院认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区划内车库、车位的使用和转让,确立了优先保护业主权益、保证业主使用需要的原则,因此,在对黄金广场地下停车库车位进行权属转让时,黄金广场业主享有优先购买的法定权利。万宁公司承租该车库目的在于经营获利,并非满足自身停车需要,万宁公司以承租人身份主张与黄金广场业主享有同一顺序的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万宁公司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执异议字第19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少虎
助理审判员 蒋先华
助理审判员 尹 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 萌
转自:强制执行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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