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1999年7月,黄某(男)与刘某某(女)结婚,两人都是事业型,生活独立。结婚时两人书面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两人婚后生活甜蜜,儿子出生后,刘某某毅然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幼子和多病的婆婆,而黄某则一心放在事业上,收入激增。自2007年开始,刘某某发现黄某对家庭的态度愈发冷淡,后来得知黄某有了外遇并同居。刘某某多次规劝,而黄某依然不知悔改,刘某某决定离婚。但由于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刘某某婚后放弃工作,在经济上显然吃亏。刘某某问律师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焦点
夫妻对婚后财产已有约定,对家庭履行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了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某一次性补偿刘某某人民币16万元,损害赔偿6000元。
律师分析
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权在行使中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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