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合同指示交付与实际交付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案情】
  张某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李某,约定价款30万元。李某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张某先将汽车交付给李某,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张某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李某。嗣后,张某又将该汽车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该汽车所有权应归谁?
  【分歧】
  该汽车所有权应归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李某取得汽车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由不知情的黄某取得汽车所有权。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明确约定,李某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后,张某才将所有权转移给李某,因此在分期付款期间,李某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张某在分期付款期间又将该车卖给黄某,因为张某对该车拥有所有权,所以黄某可以依张某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案并不适用善于取得制度。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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