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生律师点评案例:亲妈劫女探母案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510,山东乐昌警方截获一起劫持人质事件,然而双方的关系却让警方很意外,竟是母亲劫持亲生女儿。被挟持人是珠海某高中女生刘某,因父母离异从小由父亲抚养,高考临近怕耽误学习,便拒绝母亲回山东探望病危姥姥的要求。母亲李某便租用他人车辆,在耿某的帮助下,于9日下午18时许,在刘某学校门口将其强行掳上车,企图赶回山东老家,在京港澳高速收费站被警方截获。目前,涉案人员和车辆已经移交珠海警方。

张继生律师:母亲“挟持”女儿的做法涉嫌违法。

根据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生母李某以挟持拘押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亲生女儿刘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已经构成违法是确定的。

在我国法律上,对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有以下三个:1、《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从我国根本法角度规定了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为的当罚性;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情节较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刑罚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对情节较轻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李某及其同伙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则要根据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以此确定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非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现在唯一可以参照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这里第1条所规定的“24小时是我们唯一可以参照的时间规定,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可以予以参照。

具体就本案而言:生母李某李某作为非法拘禁的主要策划及实施者,虽是强制性拘押受害者小刘,但从亲情伦理的角度考虑,外婆毕竟是至亲,小刘作为外孙女,在道义上是需要探望病危的外婆。另外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持续时间也很短,非法拘禁时间只有9个半小时(918时至10日凌晨3点半)。因此不宜入罪,不作刑事案件处理。建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做行政处罚比较合适。至于该案具体该如何定性,则需当地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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