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持人:王玥
■ 嘉 宾:傅子恒(市场资深研究人士,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继生(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汪其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
Part 1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低成本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Part 2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持人:《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如何理解这一方针?
汪其昌:首先是调解。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其次,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第三,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克服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进入金融司法审判程序后,也可调解和和解。调解与审判和仲裁相结合,基于同一法理处理同类纠纷。
张继生: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基本方式是调解和判决。“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处理案件优先考虑调解,至于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案件,要根据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来确定。“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个案的不同,综合考虑案情、矛盾冲突、法律适用等方面,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同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必须要遵守依法公正、调解自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不能机械理解和使用。
傅子恒:实践证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在化解社会矛盾、尤其降低矛盾解决成本方面成效显著。《意见》再次强调这一方针,其指导思想依旧是,凡能够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尽可能由调解进行解决,化解风险,只有不能够由调解解决的纠纷才经由审判进行解决。同时,即便在判决与执行过程中,仍可以与调解相结合,发挥调解的作用,进行矛盾化解,这就是“调判结合”的用意。当然,法院等纠纷解决部门在贯彻这一方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应当充分利用创新机制,积极有效地疏导和引导进行当事人进行“调解”。
Part 3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对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持人: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继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的角度上看,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到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了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了诉调结合的案件处理机制;遵循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顺畅了申请司法确认的程序。
傅子恒: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着力化解金融矛盾风险、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的顶层设计,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对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对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多环节的机制优化与改革也将形成倒逼,如金融监管组织、单位、各司法部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传递交换、工作衔接推动等方面,都需要更紧密地、更好地互动协同,方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总结而言,无论是着眼于应对、解决当前经济下行时期金融矛盾、纠纷多发时期的现实问题,还是着眼于金融经济秩序构建与市场长治久安,《意见》的出台都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汪其昌:一是可以降低时间和金钱成本,快速结案,节约极其稀缺的司法资源。二是规定多元纠纷解决的司法效力,调解书具有合同效力,不执行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利于克服金融立法和司法滞后的弊端,创新了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途径,创新了克服法律不完备的方式,能够快速响应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对法律规则的需求。三是有利于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顺应金融法律规则创制的正当性、普遍性和可推广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在各级行政区,文件要求依此成立多元纠纷解决组织,这便于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四是可以把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制的金融规则向全球推介,为金融治理提供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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