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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特邀张继生律师就收受礼金罪入刑问题发表评论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深圳特区报文章刊登于2014年10月8日第二版,电子链接: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4-10/08/content_3023470.htm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日前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此定罪。

中国是一个讲究礼尚往来的国家,逢年过节、红白喜事往往要宴请宾客、收受礼金。这本是人们密切亲情、增进友谊的方式之一,但是如果和官员、利益、权力等关联起来,这种情谊就变味了。领导或者官员如果想借机收受钱财,就会但凡有个红白喜事,亦或逢年过节,都会有很多的礼尚,却很少有往来;许多收受的礼金远超一般礼尚往来水平,属于大肆敛财。普通民众可能会觉得国家工作人员这样收受钱财应该是受贿行为,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拿钱不办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即便其收受了贿赂,因达不到构成要件,也很容易逃脱罪罚。而目前国家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往往只能以党政纪律处分。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及加强反腐需求,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收受礼金罪,可以说是弥补了法律监管的一处空白。

收受礼金罪入刑确有现实必要,但是立法容易执行界定难,需要引起重视。一是要明确界定收受礼金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当前司法实践中,常有用礼尚往来为受贿罪进行辩解的案例。一些受贿者可能把实际上的受贿行为,千方百计装进收受礼金的篮子里,以求得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而收受礼金罪犯罪构成比较宽泛,容易成为逃避受贿追究的防空洞。第二,收受礼金罪要与真正的礼尚往来区分开来。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情世故,若将一些正常礼尚往来的行为入罪,则过于苛刻。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如何做到各地一视同仁;收受多少礼金可入罪,等等,这些问题还需要明确界定,并辅以配套措施加以厘清。第三,如同受贿罪有对应的行贿罪名,成立收受礼金罪的话,必然有提供礼金的人,这种行为该如何界定,所谓的感情投资该如何处理,需要立法者全面思考,配套立法。建议对于送礼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的计入个人诚信档案等。

打击腐败,法律不容有真空地带,收受礼金罪的界定将会有效净化社会不良风气,让官员不能、不想、不敢腐败


(作者系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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