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甲某与乙某是朋友关系,在2010年,甲某将其刚购买的新车出借给乙某使用。乙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醉酒驾驶,与停放在路边丙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某的车辆严重损坏,幸好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基于乙某醉酒驾驶,交警依法作出乙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就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因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某及乙某承担财产损失9万元。甲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认为是将机动车出借给乙某的,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丙某的损失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某已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丙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及乙某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
1、 乙某醉酒驾驶造成丙某的损失,机动车所有人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甲某的保险公司对丙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人民法院认为:甲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有责任避免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人员驾驶,但本案中,乙某醉酒后驾驶甲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甲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机动车交给乙某时并未喝酒,故推定甲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存在重大过错。并且,依照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所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付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为:判决甲某与乙某应当对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给我们生活中带来很多便利。但基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是否安全驾驶机动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与驾驶者的驾驶车辆习惯及个人性格是有关连的。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不能轻易将车辆出借给别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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