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成功案例:后补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律师说法】

未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类似纠纷屡见不鲜。不少用人单位发现后,通过后补等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以尽量规避双倍工资的罚则。那对后补劳动合同能否避免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次援引的案例,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某公司虽然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于其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期限回溯至2012229日,杨某的权益未因此受到损害,故二审判决对杨某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杨某与深圳市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6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申请再审称:(一)我于201227日入职某公司工作,担任PMC主管。20122月至3月属试用期,月基本工资5000元,4月至9月转正,月基本工资6500元。每周工作六天,平时也经常加班,但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某公司虚构加班时间,目的是掩盖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二)我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295日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只有一份,由某公司持有,合同的起始时间是其事后添加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倒签、补签都无法改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某公司应当向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差额。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这应视为杨某放弃了要求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二)从杨某本人签名确认的工资表可见,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杨某的加班工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经济补偿金纠纷。从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仍为某公司应否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于201227日入职某公司时,双方没有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201295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记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2229日起至2015830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某公司虽然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于其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期限回溯至2012229日,杨某的权益未因此受到损害,故二审判决对杨某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加班费差额的问题。某公司提交的经杨某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显示,某公司已经向杨某发放了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不低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二审判决据此确认某公司已经足额发放杨某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恒
审 判 员  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  强 弘
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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