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成功案例:劳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实务中,很多人对试用期存在诸多错误的认识,并且有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大做文章,非法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案情简介:

小杨是2012届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小杨到北京一家私企工作。该私企鉴于小杨是应届毕业生,于是与小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一项中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并告诉小杨说,等试用期满后再与小杨协商劳动合同期限。小杨心里有点担心,于是咨询律师,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警惕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合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案中,小杨所在的企业只与小杨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是错误的,小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更正过来。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继生(高级合伙人律师) 

QQ :52752284

微信号:18923743808

手机:180-0755-7999;189-2374-3808

更多法律资讯请进(http://www.0755ls.cn)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2层

地铁站点:11号线,3号龙岗线及2号蛇口线【福田站】31或32出口。

公交站台:黄埔雅苑站、投资大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