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法官:
本律师受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委托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XXX公司诉李XX、黄XX等13人劳动争议一案中XXX公司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和法律法规,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李XX、黄XX等十人为包月工资,被告XXX公司已
支付了2011年11月以前李XX、黄XX等十人所有劳动报酬。李XX、黄XX等十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9-10个小时,薪酬为包月薪。被告提供的2011年8-10月工资表工作天数、工资总额及劳动仲裁申诉人王XX亲笔书写的8、9、10三个月的工资计算单可以证明。特别指出的是,李XX、黄XX等十人也承认薪酬为包月工资,每周工作六天。
二、崔X、杨XX等5人为计件工资,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没有
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崔X、杨XX等5人以完成的成品数量计算工资,而非以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并且被告已经支付了2011年11月以前的所有劳动报酬。这一点王佩莲亲笔书写的8、9、10三个月的工资计算单和2011年8-10月的工资表可以证明。同时,13位被告对计件工资均已承认。
三、被告提交的工卡存在明显瑕疵。
1、工卡上无任何原告的标志、标识或图章、印鉴。
2、工卡上存在明显手写、涂改的痕迹。
3、工卡上无年份、月份不齐。
4、工卡上手写签卡没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少量有签字部分仅仅
有姓氏、没有全称,且不是公司主管领导或负责人。
综上,XXX公司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被告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敬礼
代理人:张继生律师
电话:18007557999
2012年4月11日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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