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深圳市某保安公司通过招聘录用黄某,后任命黄某为分管人力资源管理的副经理,却因没有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2年8月,黄某通过招聘进入深圳某保安分公司工作,试用期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9月双方发生纠纷,后黄某委托张继生律师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深圳某保安公司在五日内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67848元(6168元∕月×11个月)。
深圳某保安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在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与其同时期进入的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支付黄某二倍工资678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保安公司与黄某已建立劳动关系,深圳某保安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向黄某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一个月的二倍的工资;根据黄某平时工资标准,深圳某保安公司应当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67848元。
张继生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劳动合同法的条块分割,在有些地区,人事部门负责人自身不签订合同可以免责,但在深圳,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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