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无须说明理由。但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是有所限制的,即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何为录用条件,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也往往没有明确的标准而言。因此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劳动者录用,即意味着劳动者符合其录用标准,除非用人单位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伪造资格证书、故意隐瞒重大病史等,否则用人单位则无权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如果滥用试用期内的合同解除权,应当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有关于录用条件的前置性约定或者说明,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在入职须知中、员工守则中体现出来。只要企业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了员工的录用条件,而且在试用期的考核过程中,也能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就能在劳动人事管理中占据主动。
1、录用条件因素。
录用条件的确定往往因人而异,总体上讲,可以将下列四类因素确定为录用条件:
一、能力因素,如学历、经历、资质、绩效,还包括试用期考核成绩等;
二、态度因素,如遵章守纪状况等;
三、身体因素,有无特殊疾病等;
四、法律因素,有无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等。
值得注意的是,未婚未育等侵权性条件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歧视性条件,不能作为录用条件的内容。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招录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1)、伪造学历、证书、工作经历;
(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3)、经体检发现患有传染病、不可治愈以及严重疾病的;
(4)、器官残缺或肢体残缺,以及填写虚假体检信息的;
(5)、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试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6)、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7)、非因工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
(8)、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
(9)、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录用条件的披露方式。
披露录用条件的方式有很多,但都需要遵循书面形式,一般可以有以下几种:招聘广告、岗位说明或描述、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特别约定等。
除了这些之外,企业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法律要件:
一是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存在录用条件的约定;
二是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是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
四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
企业要想回避解除遭遇法律不能的这种风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修正就是由人力资源部门配合业务部门,对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时间重新作出界定,务必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得出员工的考核结果,并且留出合理的时间供公司来决定是否辞退员工。也就是说,试用期考核务必要在试用期内作出,并将相关解除通知书面送达员工。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
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是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包括严重违纪、重大损失、兼职不予改正、无效合同、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非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法定的客观情况变化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非过失性解除”主要有几点不同:首先,劳动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主要是当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合格的劳动。其次,“非过失性解除”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金”。再次,“非过失性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非过失性解除”受到一定限制,劳动者如果具备法定不得解除的情形时,即使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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