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王XX诉李XX房产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在2012年1月10日前签署该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2011年12月21日签订的中介《购房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10日内(即在2012年1月10日前)必须签署正式《深圳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在2012年1月10日前签署该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该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为房屋及装修两个部分,其中25万元为该房产价格,90万元作为装修费用。
二、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
2011年12月19日,向原告交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12月28日,被告往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监管账户转账人民币30万元,2012年1月11日,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将该30万元资金划归原告在该行开设的指定账户。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25万元房款及6万元装修费用。
三、原被告正式签署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见证据四之一)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2012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的代理人到深圳市国土房产交易部门签订了正式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完过户手续。1月27日,深圳市房产中心核发新房产证。1月28日,开具了完税证明及发票。至此,正式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由此可见,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25万元是该房产真实价值的体现,这点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注2等当中均有印证。
1月28日办理完过户,29、30日两天为周末,而2月2日—8日为国家春节假期,期间被告向银行申请减少发放贷款(数额由原来84万减少至79万)。最后被告的代理人池XX、胡X与原告协商于2月11日一同去银行办理抵押按揭贷款手续,未能顺利办理完成。按照中介的《购房合同》第五条第2项:“买方须与第三方或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登记手续的约定,并非被告没有履行该手续。而2月12、13日两天为周末,银行不办理业务。2012年2月14日,原告便申请法院查封该房产,导致被告及其代理人无法去办理银行抵押按揭手续。而并非原告在起诉状中“被告的代理人以为……拒绝办理抵押按揭贷款手续。”真实情况是原告没有配合办理,另外因为国家春节假期及银行放假安排,因此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办理好贷款按揭手续。怀疑是原告有预谋想通过此手段,达到侵吞被告几十万元买房资金的目的。
从整个交易的过程可以看出,原告根本没有诚意卖房,反而以为买方已经有36万元资金到其账户,就恶意违约,进而涉嫌想侵吞被告的几十万巨额资金。原告缺乏基本的诚信,原告诉状中说被告拒绝办理抵押按揭手续,纯属其想侵吞被告资金所耍的手段,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原告没有诚信,拖欠2005年--2011年长达六年不同月份合计5,186元物业管理费用。
五、原告再次违约发短信息加价,涉嫌敲诈。
2012年1月21日,原告直接发短信息给被告的代理人胡X进行敲诈,要求加收5万元人民币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代理人胡X在被胁迫之下,超过被告授权范围,于当天转账5万元至原告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被告知悉后表示该5万元为房款的装修费用,并要求向银行申请减少其贷款总数。
六、同意解除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中介《购房合同》部分内容。具体为对该合同中备注2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好以此房产证价格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250000元正)条款不同意解除,备注2内容:以下多出的成交价格人民币玖拾万元正(¥900000)作为装修费用,同意解除。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自行拆除其装修部分,被告不再支付该装修费用,已交的装修费用予以返还。
七、不同意解除正式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正常情况下,自主自愿签署的有效合同。原告亦在其起诉书中明确说明:该房产价值25万元。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八、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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