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5月份,被告刘某有位于深圳火车东站附近的房屋一套欲出卖,便让其女儿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信息,并标明了房屋坐落、售价。原告王某看到该信息后,便与被告联系,表明想购买该房屋的意愿,并到被告房屋看房,经协商,双方同意以92万元的价格成交,原告当场支付了15000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口头约定房款在1个月内付清。期满,原告未按约定支付房款,被告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原告仍未支付,故原、被告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12月,被告将上述房屋以约9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他人。期间,原告曾打电话问被告房子是否已卖掉,被告告知原告已经卖掉,原告即要求被告退还15000元定金,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约定在收受定金后一个月内支付购房款,但原告未在约定时限内付款,其违约在先,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法院对这起定金合同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谢芳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第一、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定金合同是实践性、书面合同,定金交付后合同才生效。
第三、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当合同违约时,定金罚与违约赔偿金只能选择一项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本案中,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没收定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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