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案例: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要 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泽强,男,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深圳欣和物流仓储中心电工。

20108422时许,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在深圳市宝安区小营北路13号工地施工现场,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深圳宝安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8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宝安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宝安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对东、西航站楼和机坪进行排查,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宝安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诉讼过程】201087日,李泽强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7日被逮捕,119日侦查终结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123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泽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1214,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泽强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李泽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泽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泽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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