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旨】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被告人袁某,男,湖北省人,195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袁某因经济拮据,意图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财。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某冒用名为“张锐”的假身份证,在河南省工商银行信阳分行红星路支行体彩广场分理处申请办理了牡丹灵通卡账户。
2005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拨打深圳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电话,编造已经放置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相威胁,要求深圳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在1小时内向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深圳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进行人员疏散。接警后,公安机关启动防爆预案,出动警力300余名对商场进行安全排查。被告人袁某的行为造成深圳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暂停营业3个半小时。
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拨打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的电话,称已在商场内放置炸弹,要求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5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接警后,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进行人员疏散、搜爆检查,并对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
1月27日11时,被告人袁某拨打深圳市铁路局春运办公室的电话,称已在火车上放置炸弹,并以引爆炸弹相威胁要求春运办公室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1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接警后,深圳铁路公安局抽调大批警力对旅客、列车和火车站进行安全检查。
1月27日14时,被告人袁某拨打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的电话,要求广州市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在半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
1月27日16时,被告人袁某拨打深圳市天虹商场的电话,要求深圳市天虹商场在1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
1月27日16时32分,被告人袁某拨打南宁市百货商场的电话,要求南宁市百货商场在1小时内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其指定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否则就在商场门口引爆炸弹。接警后,公安机关出动警力300余名在商场进行搜爆和安全检查。
【诉讼过程】2005年1月28日,袁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案件移交袁某的主要犯罪地深圳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管辖,3月4日袁某被逮捕,4月5日侦查终结移送深圳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管辖,4月1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6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袁某为勒索钱财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某提出上诉。2005年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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