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所依法接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并经被告人郭XX本人同意,由我担任其涉嫌放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庭审,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犯放火罪定性准确,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郭XX在案发后未实施脱逃行为,而是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在公安机关无确凿证据仅是怀疑的情况下主动的、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
三、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害人郭X萍存在过错行为,被告人郭XX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郭XX自1991年起入赘郭家做上门女婿,刚开始全家人关系尚可。后被告人郭XX为贴补家用,便去山西从事挖矿工作,但不幸将脚摔伤。自此,被害人郭X萍非但没细心照料却因被告不能正常劳作经常对其破口大骂,甚至在2005年起与离婚多年的前夫保持非当男女关系,并在外非法同居。后为达到与被告人离婚的目的,更是经常在电话中威胁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犯罪行为在两会中就特别指出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故对被告人郭XX应避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四、被告人郭XX在实施点火行为后,因为火着了遂将火柴放回原处,后又回到现场发现火已灭了才去睡觉,其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郭XX放火行为的对象是其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郭XX目的也只是想挽回其与被害人的婚姻生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六、被告人郭XX的放火行为实施后,在开始时曾经积极采取措施,如打开大门帮助被害人郭X萍年迈父母逃生、呼喊邻人帮助救火、拨打救火电话,后来是在发觉救火无望时才放弃了救火行为,火势自然蔓延。
七、被告人郭XX现有一女且尚未成年,需要被告人的监护和教育。
综合上述理由,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辩护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谢谢!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张继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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