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旨】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被告人魏某,男,辽宁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深圳金色假期旅行社导游。
2010年6月13日14时46分,被告人魏某带领四川来深圳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忠键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防恐预案,将飞机安排到隔离机位,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货舱清仓,对每位出港旅客资料核对确认排查,查看安检现场录像,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当日19时33分,3U8814航班飞机起飞,晚点33分钟。
【诉讼过程】2010年6月13日,魏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8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20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0月11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魏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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