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借条上不同的签字落款位置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发表日期:2020-02-06      浏览次数:

借条上不可随意签字,如果非签不可就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否则极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未明确身份的第三人出现在借条上可能会有三种身份: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而落款的位置则可能影响法院对落款人身份的认定,因此落款一定要慎重。


一、不同的落款位置可能导致不同的身份

民间借贷是一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融资手段,解决了一般的资金需求问题。但是民间借贷同样具有随意性和风险性,若借款条据没写清楚,极易引发纠纷。一张普通的借据内涵却极为丰富,甚至签字的位置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经常会要求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或者见证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但如果第三人只是签署了姓名但未表明具体身份,此时如果发生争议,未明确身份的第三人到底是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亦或是见证人?


二、共同借款人的案例



情况一:在借款人正下方或者并列处签名,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类似这样的借条不在少数,其他问题暂且按下不表,单论图片中标黄的“张三”在该借贷关系中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详见下文案例


于延宏与周岩、孔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节选)


案号: (2018)苏07民终2148号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1日,周岩、孔繁芳、曹洪军共同向于延宏借款10万元,并由胡勇明提供连带担保,周岩、孔繁芳、曹洪军、胡勇明向于延宏出具了借款合同和借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息、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于延宏向原审被告支付了借款,后经于延宏多次催要,原审被告皆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于延宏主张曹洪军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因曹洪军在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条上签名时并未表明其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身份,且签名位置与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签名位置均明显不同,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事实也不能推定其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因此对于延宏的该项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上诉请求:.

曹洪军在借款人周岩、孔繁芳签名下方签字,其并没有标明自己是担保人或者见证人,结合《借款合同》签字,其应被认定为借款人,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我在2014年3月11日的借条中所签的本人姓名系在该借条中与日期平行之处,签名并未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处的位置。另担保人胡勇明在担保人处的签名处右边仍有大片空白之处,鉴于我未实际借款,若我是担保人,肯定会将姓名签在担保人处的位置,因在形成该借条时,我仅为见证人,所以不可能将签名签在担保人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我的签名位置未推定我是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认定:

关于曹洪军是否是本案共同借款人,本案借条“借款人”落款处依次竖写签名周岩孔繁芳曹洪军并捺印,“借款人”处并排手写“担保人”,落款为胡勇明签名并捺印。曹洪军签名系在孔繁芳签名下方书写,且字体相对较大。曹洪军庭审中称其签名时,借条上已有周岩、孔繁芳、胡勇明的签名,其是最后一个签名的。在曹洪军签名的下方还有超过借条页面三分之一的空白,若曹洪军是见证人,其可在下方空白处签名,不用在借款人处落款的下方签名,或在其签名处注明其是见证人身份,故曹洪军称其是本案借款见证人的辩称不能成立。


曹洪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周岩、孔繁芳向于延军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借款人周岩、孔繁芳签名的正下方依次签名捺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于延宏上诉称曹洪军是本案共同借款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总结: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签名的,在其正下方或并列处签名,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见证人or保证人的案例

情况二:在借条空白处签名,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为见证人

详见下文案例:



陶继传与雍凤兵、王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1125民初5603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日,被告王同会经雍凤兵介绍,两个一起到原告陶继传处,陶继传当日给付王同会20000元现金,由王同会当日向陶继传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陶吉传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5分。


王同会三字位于借条的右下方书写,并在“此据”两字正下方,日期“2014.1.2”的正上方,而“雍凤兵”三字位于借条正下方。


原告诉称:两被告共同向其借款2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


第二被告辩称:钱没有经过我手,我没有借钱,钱是王同会借的,我在借条上按手印是证明王同会向原告借钱的。


法院观点:


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同会和雍凤兵一同到原告陶继传处,陶继传给付王同会现金20000,王同会书写借条给陶继传,故原告陶继传和被告王同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王同会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陶继传诉称被告雍凤兵为共同借款人,应当与王同会共同偿还借款,雍凤兵不予认可,辩称在借条上自己名字处加按手印的目的是起证明人作用。因借条上王同会和雍凤兵两人的名字位置明显相距较远,且两人的名字既不是并列书写也不是上下书写,不符合共同借款人在日常借条中书写的习惯,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雍凤兵为共同借款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雍凤兵与王同会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规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借条上雍凤兵名字前未有任何注明,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保证人,故被告雍凤兵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总结: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签名的,在其较远距离空白处签名,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般只能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或保证责任。


反言之,如有其他事实推定或证据佐证为保证人的,则承担保证责任。


四、认定规则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未明确身份的第三人出现在借条上可能会有三种不同的身份认定: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规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落款的位置不同可能直接影响法院的认定,因此该问题十分重要。一般认定规则如下:


1,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签名的,在其正下方或并列出签名,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2,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签名的,在其较远距离空白处签名,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般只能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或保证责任;


3,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签名的,在其较远距离空白处签名,如有其他事实推定或证据佐证为保证人的,则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本文的大前提是“未明确身份的第三人”,其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签名有足够的重视,如果事先就明确了身份,就不需要推定。本公众号之前也有相关推文,涉及到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后果。


千万、千万、千万不要轻易在空白协议上签字!


借条上不可随意签字,如确实非签不可,就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否则极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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