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宝二法民一初字第2045号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孙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原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本律师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孙XX无须对原告主张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一、关于还款主体问题。
原告已在庭审中强调被告孔XX的借款用途:第一笔20万元,系被告孔XX用于其投资设立的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购买苗林;第二笔10万元系被告孔XX用于XX公司支付房租。据此,被告孔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应属于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偿还,而非由被告孔XX偿还,更不应由被告孙XX偿还。
二、关于还款金额问题。
原告所主张的30万元借款,第一笔20万元被告孔XX已于2008年12月前还清,其中15万元被告孔XX通过XX公司向原告经营的深圳XX饭店转账还款,另5万元被告孔XX分5次,每次归还1万元现金的方式也已还清,原告也均有向被告开具收据。试问,如果被告果真未向原告归还20万元借款,其又怎会在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又再借10万元给被告,且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而是在长达4年之后方向被告孔XX追偿。
现因本案的关键证据--还款凭证由被告孔XX保管,被告孙XX无法获取。
三、关于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被告孙XX与孔XX早于2006年年底便因感情不合开始两地分居,财务自理,被告孔XX收入也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直至2011年双方结束了长期的分居生活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最后因被告孔XX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也因认定孔XX并未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XX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保护被告孙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继生律师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继生(高级合伙人律师)
QQ :52752284
微信号:18923743808
手机:180-0755-7999;189-2374-3808
更多法律资讯请进(http://www.0755ls.cn)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2层
地铁站点:11号线,3号龙岗线及2号蛇口线【福田站】31或32出口。
公交站台:黄埔雅苑站、投资大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