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案例:借款到期未及时主张权利 一百万担保责任获免除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201171,邓辉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周林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还款日期为2012630日。为了使自己借出去的钱更有保障,周林要求邓辉的生意合伙人、经济实力雄厚的熊有财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但双方对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限未作约定。

借款到期后,邓辉因生意经营不善,损失巨大,已无归还借款的能力。但时至2013425日,无奈之下的周林才把借款人邓辉和担保人熊有财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林与被告邓辉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其要求邓辉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熊有财作为借款合同的一般担保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没有约定,而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其保证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熊有财的担保期限从201271起,至20121230日止。但原告周林在该期间却未曾向担保人熊有财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人熊有财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继生律师提醒:担保有期限,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主张债权和担保权,否则,在债务人丧失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而其又未及时行使担保权利,债权人的借款将可能难以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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