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成功案例: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发表日期:2017-12-19      浏览次数:

【案情】

刘某系一电器公司的经理,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20112月,公司出了新规定,要求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变更为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刘某不服公司的新规定,于是连续两周周六未去公司上班。20122月,公司以刘某旷工为由,将刘某辞退。刘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24月,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辞退刘某行为系非法辞退,公司赔偿刘某赔偿金98520元。

【律师说法】

公司辞退刘某是否合法,关键问题在于“刘某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有无权利拒绝加班”。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

第一,劳动者每周需要工作满40小时,超过40小时为加班。

第二,公司想要劳动者加班,需要和工会以及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即使达成一致,一般情况每日只能加班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

第四,每月加班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公司未经协商要求加班,劳动者有权利拒绝。

刘某每周已经工作满40小时,公司就周六加班并未与刘某达成一致,刘某有权利拒绝加班。公司以刘某合法的拒绝加班行为为由辞退,显然违法。


在双休日,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以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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