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杰元、郑尚金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8)粤03执2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 2019-04-30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许杰元,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郑尚金,男,1963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申请执行人许杰元与被执行人郑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OE0122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7076.0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仲裁过程中,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尚金名下位于福田区××与××路交汇处××商场负1B033的房产(不动产证证号:3000××92),查封案号为:(2018)粤0304执保548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16、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00×××63、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40×××26。
2、2018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小型汽车。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12299号仲裁裁决书载明,该委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并组成仲裁庭于2018年10月12日在深圳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本院经查询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信息,未查询到湛江仲裁委员会经批准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业务站点的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未经批准在深圳进行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之规定,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杰元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尚金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审判长李祥
审判员尚彦卿
审判员张永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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